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和《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晋卫基层发[2019]2号)文件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由55元提高到69元,中央、省、市、县财政按6:2:1:1比例分担。
为全面落实利民惠民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保障工作,请对我局以上工作提出意见。联系电话:6669030、6669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