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项目化方式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其他支撑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计划项目聚焦“六新突破”,坚持高质量转型发展,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方向,服务全市一流创新生态。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计划项目的设置、预算编制、统筹管理与服务,各县(区)、高新区、高校、市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推荐,共同推进计划项目实施。
第五条 计划项目管理遵循结果导向、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六条 计划项目根据全市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建立产学研用贯通的完整计划项目体系,并根据创新战略需求及时调整。
第七条 计划项目包括阳泉市科技重大专项、阳泉市重点研发计划、阳泉市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和阳泉市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四大类,按需设置二级子专项。
——阳泉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是指汇聚全国科技创新资源,主要对接我市战略需求,重点解决“四个面向”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卡脖子”技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
——阳泉市重点研发计划,是指重点解决“四个面向”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科技创新活动。
——阳泉市应用基础研究计划,是指在特定的行业领域,利用基础研究成果,解决行业发展应用基础性科学问题,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新活动。
——阳泉市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是指按照一流创新生态建设需求重点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包括下列子专项:
(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服务国家级与省级、市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基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
(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服务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六新”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政府引导与市场化支持方式结合。
(三)科技战略研究专项。服务重大创新战略问题、重大政策设计等研究,支持智库发展,为转型发展和创新生态建设提供决策支撑。
(四)科技合作交流专项。服务我市与国际、国内高校院所的科技合作。服务厅市会商事项落实。
(五)创新服务专项。服务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类园区建设。组建各类联合基金。
(六)创新人才团队专项。服务高科技领军人才及科技创新团队等的使用、培养和引进。
(七)科技奖补专项。服务各类科技创新政策奖补。
(八)科普宣传专项。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科普基地建设和科技政策宣传。
根据一流创新生态建设需求设立的其它专项。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计划项目实行过程化管理、高效协同、有效监督、全程服务的运行机制,具体分为非常态化项目和常态化项目两类。
第九条 非常态化项目,是指科技创新特别需求或市委、市政府紧急科技任务,无法纳入年度计划项目,主要采取快速立项的方式确定。实施流程如下:
(一)项目凝练。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主动设计凝练项目;
(二)快速立项。依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对外签署的合作协议等,编制计划项目建议书,组织答辩论证会进行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立项;
(三)经费保障。经费单列,专拨专管专用;
(四)动态跟踪。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全程跟踪服务项目实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刹车”)建议。
第十条 常态化项目中,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其他方式。主要面向全市发布申报通知,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和团队。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凝练、发布、组织、审核、评审、下达等基本程序。
(一)指南凝练。市科技局各相关科室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等,通过深入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面向社会、县区、高新区、高校院所、政府各部门、企业广泛征集汇总科技需求,分析、凝练年度相关计划项目指南的重点领域、重点方向,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形成年度项目清单编制方案,提交局务会审定。
(二)指南发布。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局务会审定结果编制年度项目申请指南(或通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发布。
(三)申报组织。项目组织单位按照项目指南(或通知),组织有关单位,通过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集中进行网上项目申报。
(四)项目审核。项目组织单位从项目真实性、知识产权、申请单位信誉、是否符合指南(或通知)要求等方面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交由第三方机构复核后,报送到相关业务科室汇总,经市科技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参加会议评审(或答辩)项目清单。
(五)项目评审。采取会议答辩评审方式实行专家评审制,各类计划项目评审方案以及评审专家遴选由相关业务科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
1.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由技术、经济、管理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原则每组5-7人,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
2.答辩组织。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会(或答辩会)。答辩会由项目申请单位向专家介绍项目情况,接受专家提问。局分管领导、业务科室有关人员列席评审会(或答辩会)。
3.现场评审。专家评审以计划要点和项目指南为依据,通过审阅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附件材料和现场答辩(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按照项目评分表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六)计划下达。包含项目编制、公示、发文等三个环节。
1.计划编制。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拟立项项目清单情况,提出经费安排计划编制意见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2.项目公告。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公示制度,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对拟立项项目进行社会公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为拟立项项目异议期。公告结束后,对有一般异议的项目,相关业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有重大争议的项目,由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召集专家复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由相关业务科室存档。
3.计划发文。公告无异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七)签订任务。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以计划任务书形式(招标项目采用国家科技部制发的合同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方式遴项目承担单位和团队,也可采取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各子专项,围绕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布局,根据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立项或实施。
(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科技合作交流专项、创新人才团队专项等项目需求,由业务科室围绕产业创新需求提出,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奖补类专项根据相关政策直接给予补助。
(三)其他服务类专项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配。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科技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组织管理、资金筹措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没有被项目管理部门因违规而处罚或处罚期已满。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阳泉市科技项目管理平台在线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阳泉市科技项目申报表》;
(二)《阳泉市科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阳泉市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
(三) 附件材料(包括相关证明材料、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以及申报项目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项目受理和咨询评审。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 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项目指南;
(二) 技术创新点及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项目完成后
预期达到的国内外技术水平;
(三) 项目实施的技术方案和工艺路线是否合理;
(四) 产业化前景,市场潜力和风险;
(五) 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及项目实施的条
件;
(六) 投资合理性;
(七) 项目完成后的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填写计划任务书,经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查合格后打印一式五份,经项目组织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业务科室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合同由业务科室、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项目组织单位(或主管部门)各存一份,项目承担单位留存二份。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履行签约手续,由市科技局核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任务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分类;
(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
(四)丙方或项目组织单位;
(五)项目开发内容、范围和方式;
(六)实施分阶段计划进度;
(七)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
(八)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效益和验收内容
(九)经费预算和用途;
(十)人才培养计划;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项目验收方式。
计划任务书可根据项目类别要求做适当增减。
第十八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开发和考核指标,尽量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开发和考核指标,要有准确的定性说明。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保证提供的申报材料和各类信息真实有效。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项目申报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并将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信誉档案。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及有关要求,组织本区域内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加强计划项目实施的跟踪服务工作,根据不同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健全服务机制,组织绩效评价(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委托有关第三方机构全程跟踪服务计划项目实施,及时处理相关产业领域重大应急事项和突发事件的科技应对工作,根据需要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刹车”)建议,并报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任务组织项目实施,落实自筹科研经费,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并提交项目验收、科技报告和绩效评价等所需材料,做好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知识产权管理、成果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高新区、高校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等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要做好过程管理,督促落实承诺配套经费,以及受托开展项目验收结题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能协调解决的及时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第三方机构、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一)出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骨干人员调整或项目经费预算大幅调整、项目实施需要延期等可能影响项目考核指标的情形时,在保证项目目标实现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变更;
(二)项目目标任务发生重大调整、出现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实施条件与环境产生重大变化、被证实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等情形,导致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经论证可以停止执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市科技局强制终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项目组织单位和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地查看,做出结题意见,报市科技局审定。
(四)出现弄虚作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按任务书约定实施等情形,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处于风险之中,必须停止执行时,第三方机构、项目组织单位要向市科技局提出意见建议,市科技局要及时作出项目延期、终止或撤销决定,根据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经费拨付和管理,按照阳泉市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申请验收。项目验收相关要求如下:
(一)验收通知。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向项目承担单位下发通知,填写《阳泉市科技项目验收表》,并提供项目工作总结、经费决算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组织验收。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项目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项目验收原则上由第三方机构组织采取会议验收的形式,业务科室派人参加。有必要的可采取实地考察、核查台帐、核实数据等方式予以补充,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派员参加。验收意见和验收材料报业务科室存档。
(三)承担市财政资助经费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原则上委托县区、高新区、各高校科技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完成后,验收材料、验收意见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处存档。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前15日由第三方机构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第三方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接受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包括样机、样品),供验收机构审查:
(一)项目验收表;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五)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六)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七)项目经费决算表。扶持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的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和结题三种形式。
(一)延期验收。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组织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事先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延期的决定,延期验收最长一年。
(二)验收不通过。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任务书中主要技术指标;
2.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3.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4.擅自修改任务规定的考核目标、技术路线等内容的;
5.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因组织、管理等非技术原因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两年内不得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三)结题。项目完成研究,但没有到达任务书中要求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经专家论证,给予结题。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成果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立项、评审、实施、验收等环节全过程接受市纪委监委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五年内不得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对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的项目,按照原管理办法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阳泉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阳泉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