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公开,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科技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五条 局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科室提出审查意见并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应作记录并保存备查。
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六条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密级管理规定。凡涉密信息,须在信息上标明密级,已标明国家密级又未解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拟公开需要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八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泄密情况,应及时责成相关责任处室和责任人采取补救措施;负责查处本局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市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局监察室和局保密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局保密工作及其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