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科发〔2015〕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市科技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科学技术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结合市科技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科技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科技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
第四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科技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七条 市科技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定局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科技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机构设在局办公室,成员由局办公室及局网络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就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监督保障提出建议方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按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除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与科技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信息,均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依据、程序、时限、结果,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要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各科室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以下事项的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科技局主要领导职责、机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科技法律、法规,市科技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关于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
(四)由市科技局负责实施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五)重大科技专项工作部署及其实施情况;
(六)市科技计划的申报指南、管理办法、评审程序等管理工作文件;
(七)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信息;
(八)科技统计数据、信息;
(九)科学技术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十一)市科技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程序;
(十二)市科技局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等情况;
(十三)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科学技术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的途径如下:
(一)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市科技局资料室、信息公告栏;
(四)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五)各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
(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如下:
(一)依据本规定,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责编制并提供《阳泉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阳泉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分别简称《目录》和《指南》)相关信息,由科室负责人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市科技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科室信息编制完成《目录》和《指南》,经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并及时更新。
(三)一般信息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批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经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各科室按照《阳泉市科学技术局权力责任运行清单》所列公开内容,由责任人员报科室负责人核实后及时提交办公室审核,自该政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信息公开;
(五)信息发布后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并及时予以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信息拥有科室就拟实行公开的政府信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开信息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
(四)经领导小组审定的政府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根据第十九条的渠道及时公开。
第二十二条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 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实施办法见《阳泉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评
第二十四条 对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制度,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各科室年终考核。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评,会同监察室对各科室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以及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可以提出补充或更正建议,相关科室应当及时予以更改或发布正确的政府信息,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办公室或监察室投诉。相关科室接到投诉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每年3月31日前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阳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