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完善我市双创全链条孵化体系,提高创新创业预孵化能力,鼓励我市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校院所、科技企业等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立创业苗圃,帮助科技创业团队(创业者)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激发我市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二、主要内容
《阳泉市创业苗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共12条,首先明确了建设创业苗圃的宗旨,定义了创业苗圃与科技创业苗圃项目;其次确立了申请创业苗圃与创业苗圃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了创业苗圃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程序以及备案审核、绩效评价等;最后明确了《办法》施行后,创业苗圃纳入我市双创全链条孵化体系,以及创业苗圃和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科技创业苗圃(简称“创业苗圃”)旨在提高创新创业预孵化能力,是以科技创业团队(创业者)为服务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和基本的创业服务,帮助科技创业团队(创业者)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二)科技创业苗圃项目(简称“苗圃项目”)是指尚未注册成立企业的创业团队,依托科技成果(创意)或特定技术,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创业商务计划并开始实施的创新创业实践项目。
(三)申请创业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市内高校院所、科技企业、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独立法人单位,或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2、完善的基础服务配套设施。具备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场地,可提供即来即用的办公桌椅、网络接入、会议、商务设施以及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共享服务。
3、配备专门的预孵化服务团队。有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数量不少于5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能够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技术、人才、资金、法律、会计等咨询服务,并提供适合自身特点的创业项目入驻管理和相应的优惠条件。
4、有相应的公共服务模式。基本形成服务链延伸、技术平台支撑、产业集聚、天使投资等服务模式,为创业项目(创业者)完善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准备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公共服务,帮助其将科研成果(创意)转化并创办企业,加快创新源头的培育。
(四)申请苗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目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且在6个月内可注册形成法人实体单位;
2、项目在创业者团队组成、技术可行性和创新性、商业模式以及市场潜力等方面具备一定条件,产业方向属我市“4+N”产业体系的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3、无知识产权等各类纠纷。
(五)创业苗圃的备案管理:
1、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平台基地与人才团队科负责备案创业苗圃的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备案工作。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区域内创业苗圃的培育及备案受理工作,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2、备案程序。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提出申请的创业苗圃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考察包括查验场地面积、服务能力和运营单位运行情况等。评审结果对外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连同推荐函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至市科技局。
3、审核备案。市科技局平台基地与人才团队科对各县区推荐的创业苗圃进行审核,梳理汇总后将符合条件的创业苗圃报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会议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统一命名为“阳泉市××科技创业苗圃”。
(六)绩效评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业苗圃开展预孵化服务成效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孵化苗圃项目数量、开展公共服务情况、注册法人实体单位数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以及预孵化服务成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