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阳泉市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案。
2022年1月10日18时、3月11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两次到阳泉市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娱乐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向场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场所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
3月25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违规事项正式立案。该公司委托场所店长王某接受调查询问工作,王某承认自2022年1月中旬起,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试唱、试音响名义进行歌舞娱乐经营活动。该场所已办理了相关建筑安全合格意见书,并向城区审批部门提交了《娱乐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城区审批局已对该场所进行了初验和社会公示,未正式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认真履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拒不改正,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阳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阳泉市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商某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
2022年8月4日9时,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城区南大街某小区住户安装了一个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出示执法证后,对户主商某进行了询问,商某承认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自己擅自安装使用。执法人员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拍摄了现场照片。
商某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阳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商某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山西某国际旅行有限公司四矿营业部旅行社委托无证导游进行旅游业务案。
2022年6月4日早5时32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阳泉市桃北中街路段检查时发现一辆旅游大巴车,车上载有赴忻州老牛湾、乾坤湾二日游游客共32名。执法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后进行调查,大巴车车牌号为晋C*****,随团导游为山西某国际旅行社四矿营业部负责人李某,李某本人现场不能出示导游证。经调查发现,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四矿营业部负责人李某未取得导游证。执法人员要求该无证导游李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是李某在逃避执法人员检查之后仍然带领游客于6月4日、5日完成了“阳泉+忻州老牛湾、乾坤湾二日游”的大巴旅游行程。经我市执法人员协调忻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调查,上述旅游团行程及带团人员行为属实。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无证导游提供带团旅游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阳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给予山西某国际旅行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肆拾元整(¥1040)、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给予山西某国际旅行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某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给予山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四矿营业部负责人李某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