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全面负责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行政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进行外事活动。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局长离市期间,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日常工作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负责;副局长离市期间,其分管工作按任职排列顺序,依次移交其他副局长负责。
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各科(室)科长(主任)在局党组、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领导下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