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
为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梳理现行的社会救助政策,纠正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文件精神的政策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的通知》(民办函〔2019〕37号)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救助政策的通知》(晋民发〔2019〕61号)要求,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对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举一反三,认真梳理本县(区)出台的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可能造成“漏保”“错保”等风险的政策措施。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整改”的原则,边梳理、边规范、边完善。梳理完善工作要形成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逐项制定整改措施,迅速纠正政策措施中不符合国家、我省有关规定的内容,堵塞制度漏洞,确保各县(区)社会救助政策的相关规定与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政策精神一致。各县(区)于2019年9月2日前完成梳理规范社会救助政策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市低保中心。
二、健全完善制度,提升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水平
(一)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37号)要求,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救助对象开展定期分类复核,对常年收入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核对机构定期对救助对象家庭及相关的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户籍、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复查,对于经个人报告或信息核对发现的家庭人口或经济状况有变动的低保家庭,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入户核查,依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停发、减发或增发补助金。
(二)健全完善近亲属备案制度。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晋民发〔2013〕72号)、《关于强化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晋民发〔2015〕27号),健全完善近亲属备案制度。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成员近亲属中有无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已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主动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登记,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直接向本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申报备案。以上所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主要包括:分管和具体办理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以及村(居)党支部、村(居)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县级民政部门应对实行备案的申请人全部入户核查,定期复核,加强管理,并建立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待遇专项花名册。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在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中,涉及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规范社会救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存折)的管理。各县(区)要根据《山西省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实施方案》(晋民发〔2011〕7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加强对发放银行卡(存折)的管理,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不得借用、扣留、隐匿救助对象用于领取救助资金的银行卡(存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救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存折)可委托资金发放部门统一办理,也可由救助对象自己提供,已实行惠民“一卡通”的地方,要结合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推行使用惠民“一卡通”统一发放。
(四)建立村(居)委社会救助家访和月报制度。为准确、及时掌握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情况,各县(区)要在村(居)委建立社会救助家访和月报制度。村(居)委会干部要经常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家访,关心其日常生活,掌握其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变化、出行、消费等情况,重点关注因病、因学致贫的家庭,每月20日前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大额消费、受灾、大病、丧葬等情况,民政助理员要对村(居)委上报的情况及时进行核查,于每月月底前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动态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使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加强对救助对象信息管理。
(五)实行救助对象逢进必核。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晋民发〔2013〕72号)、《山西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3〕)101号),实行救助对象逢进必核。今后,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必须通过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符合条件方可审批。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的救助对象进行定期复核也要通过信息核对平台逐一过筛子,要主动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建立救助对象购车、乘坐飞机出行方面的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
(六)进一步强化主动发现机制。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进一步强化主动发现机制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要及时主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接到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有关政策及时给予救助。
(七)强化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通知》(晋民发〔2017〕5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通知》(阳民字〔2017〕122号)精神,县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领导组的作用,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本县(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能够有效落实。
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
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的重要途径。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今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必须通过“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办理,各县(区)要加强系统使用培训,确保每一名业务经办人员都能熟练操作。要结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复核工作,进一步完善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对新增和退出人员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确保系统数据与线下数据一致。从9月开始,省、市将定期抽查县级数据,对数据更新不及时、一致率不高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四、扎实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
近期,民政部通报了云南省镇雄县百名村民举报村干部评议低保弄虚作假的问题,约谈了云南省民政厅相关负责同志,取消了云南省镇雄县的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资格,镇雄县纪委监委对涉案的12人作出了处理,各县(区)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对照《2019年山西省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晋民函〔2019〕44号)和《2019年阳泉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阳民函〔2019〕19号),扎实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漏保”问题,近亲属备案制度不落实等问题,通过信访举报、门户网站、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电话等多渠道收集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加大问题线索查处力度,保持查处违法违纪的高压态势,定期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果。
阳泉市民政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