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21〕9号)和《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阳政办发〔2017〕119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城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0元。
提标后,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达到617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达到448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达到9700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散供养标准达到7200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集中供养标准达到9600元/人/年。此次提标所需资金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各县(区)历年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结余资金负担。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打嬴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践行共享发展理念的有力手段。各县(区)要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确保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务于2021年5月30日前将本次提标情况、资金落实及发放情况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阳泉市民政局 阳泉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