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下列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民政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领导分工;
(三)民政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民政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民政部门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做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信息公开发布审核程序。?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内容发生变化的政府信息,由责任科室、单位及时向办公室提出更改意见,及时予以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要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三条? 建立公开发布信息复查机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更正,撤换不符合规定的信息。因此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负责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