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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市民政局

        阳泉市民政局文件属性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10-26 发布机构:阳泉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文件公开属性,确保政府文件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根据公文内容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二)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删减部分内容后,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三)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可以不予公开。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五)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过程性公文,或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六)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

         公文的草拟科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局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科室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局办公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公文签发后,局办公室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公文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局办公室可直接将该公文通过本单位网站发布。

        第十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