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文件属性动态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二条 每年对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公文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全面自查复核,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公文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
第三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公文,由起草科室或单位提出建议,属性可以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第四条 对不予公开的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公文,由起草科室或单位提出建议,属性可以由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第五条 不及时履行文件属性动态调整职责的,或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科室、单位责任人按照《阳泉市民政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