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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市民政局

        阳泉市民政局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发布日期:2020-10-26 发布机构:阳泉市民政局

        为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拟发布信息的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有关规定个,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网站是指阳泉市民政局官网(http://mzj.bjhyqtwl.com/),政务新媒体暂未开设。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审核发布工作。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上网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先审后发,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四条  各县(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专岗负责,及时报送信息,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要求,对报送的信息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各科室各单位信息,按程序审核把关,在局网站上发布。

        第五条  信息按来源分为三类:

        (一)转载类信息。各级人民政府网站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人民日报、新华社、山西日报、山西新闻网、阳泉日报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需注明信息来源。

        (二)报送类信息。各科室、各单位信息公开目录信息网上留言答复信息办事服务指南、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等信息;各科室、各单位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便民服务信息;重特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舆情回应等信息。

        (三)制发类信息。民政简介等概况信息;领导个人简历、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讲话文稿等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包括机构设置及职能、政策文件、人事、财政预决算等)。

        第六条  信息采取“四级”审核制:

        一级审核:拟发布、已发布信息错别字纠正,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校稿级审核程序办理。

        二级审核:转载类信息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网站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人民日报、新华社、山西日报、山西新闻网、阳泉日报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报送类信息中的“各科室、各单位网上留言答复信息工作动态、便民服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校稿)——网站负责人(终审)二级审核程序办理。

        三级审核:报送类信息中的“各科室、各单位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办事服务指南、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等信息;各科室、各单位通知公告信息”,制发类信息中的“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政策文件、人事、财政预决算等)”,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校稿)——各科室、各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终审)级审核程序办理。

        四级审核:报送类信息中的“重特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舆情回应等信息”,制发类信息中的“民政简介等概况信息;领导个人简历、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讲话文稿等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机构设置及职能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校稿)——网站负责人(初审)——网站分管领导(二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终审)四级审核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三级、四级审核采取纸质审核方式填写《阳泉市民政局网站公示表》。

        第八条   严格内容发布审核,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凡发布信息中出现敏感内容、重点词汇的,要反复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

        第九条   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

        第十条   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一条   畅通互动留言渠道认真做好公众留言的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对于群众诉求要限时办理、及时反馈确保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回复留言要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到杜绝答非所问、生硬冷漠。留言涉及到敏感内容的,要及时汇报请示,妥善处理。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值班值守和监测预警加强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时应按照舆情处理流程及时回应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