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民政局政务舆情应对工作,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舆情回应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统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的责任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承担舆情回应的首要责任,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新闻发言人”。重大政策出台或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发生后,主要负责人、新闻发言人及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同志要协同配合,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情况,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回应媒体和社会关切。
第二条 重点政务舆情回应标准,需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是:
(一)对政府及其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
(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道德底线的。
(四)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
(五)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
(六)如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相关部门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三条 政务舆情回应时限要求。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原则上1小时内要做到首次信息发布,重要信息须持续滚动发布,最迟应在24小时之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调查处置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之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四条 政务舆情监测收集。健全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市民政局网站的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舆情监测体系,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通过与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政府应急、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政务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第五条 政务舆情应对处置。按照把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结合起来的要求,建立完善全方位的综合防控体系,通过实际工作,及时妥善处置政务舆情反映的问题。规范处置流程,健全政务舆情受理、转办、反馈机制,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条 政务舆情回应。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机制,把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根据不同情况,积极通过发布权威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多角度回应,深层次引导。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做到表达准确、亲切自然,避免自说自话。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局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快速传播政务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 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责。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尽职尽责。
(三)强化交流互动。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及时公开热点,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四)加强督查指导。要加强局网站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和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而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