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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指南
        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9-15 发布者:admin 浏览次数:-次】

        一、名词解释

        1、依申请公开:本指南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行为。

        2、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第二条、《规定》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申请的形式要件

        您提交的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求:

        (一)申请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二)申请书中具备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提交申请的渠道

        (一)当面提交。您可以到市住建局,当场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地址:开发区大连街174号,邮编:045000,联系电话:0353-6668222。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5:00-18:00),节假日除外。如果您对上述地址、办公时间,或者如何提交申请还有疑问的,建议先行电话咨询。

        (二)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您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防止与该行政机关收到的其他信件相混淆),并邮寄至行政机关办公地址,应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处理

        (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四)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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