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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政府集中采购

        阳泉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采购科| 发布日期:2021-06-04

        各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管理运营部,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阳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为了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围绕深化和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目标,以破解政府采购工作和优化营商环境中出现的重要难点问题,构建公开、透明、稳定的政府采购体系,现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引导采购人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

           针对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市财政局下发了《阳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强化和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建立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阳财购2019 21 号)和《阳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依法采购意识夯实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的通知》(阳财购2021 6 号)。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采购人应当建立涵盖制定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结果确认及合同管理、实施履约验收各环节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应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除电子卖场、定点采购) 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公开竞争采购方式。确需采取非公开竞争采购方式的,内控制度应当明确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采购人应当从严控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选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项目属性等因素,明确委托代理适用条件,并建立合理选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制度。

           3.采购结果确认及合同管理。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确认采购结果,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4.实施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对验收方式、验收程序做出细化,并将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二、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1.鼓励和支持提高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当在预算编制时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进一步增加预留份额。

           2.鼓励和支持提高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鼓励和支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分别给予 8%-10%的扣除。

           三、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1.严禁违规拆分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违规拆分项目,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将项目采购金额调整至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作为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采购。采购人不得通过项目拆分规避公开招标。

           2.严格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分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除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外,支持大型供应商将项目分包给中小微企业。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杜绝政府采购项目延迟退付款行为。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比例支付采购资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段或分期验收,验收合格的,支付相应的资金。采购合同中应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要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责任, 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工信部备案号:晋ICP备05007173号-1

        主办单位:阳泉市财政局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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