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302执7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现将王爱晓名下位于阳泉市公园路5号楼3单元21号的不动产过户至李文芳名下。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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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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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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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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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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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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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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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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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2018)阳泉市不动产权第0018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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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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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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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02003010GB00094F000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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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公园路5号楼3单元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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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阳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