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环发〔2019〕86号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阳泉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畜牧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管理等有关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土壤〔2019〕151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各县(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要成立专门工作组,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自查,建立工作台账,全面核实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关闭或搬迁养殖场规模等情况。对于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需一并排查。
二、整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情形。生态环境部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请各县(区)务必高度重视,对自查中发现的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或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殖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整改,需调整的禁养区划定方案应重新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对各县(区)规范禁养区划定和整改工作进行督导。
三、加强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支持。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同时,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要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各县(区)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规范调整禁养区划定工作报告和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 、禁养区划定依据、调整前后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阶段工作安排等。同时,对于在规范调整禁养区划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联 系 人:市生态环境局 杨旭
联系电话:2030512
电子邮箱:yqhbzlk@163.com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 李海煜
联系电话:3308077
电子邮箱:yqxmjjtgz@163.com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阳泉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