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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泉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2 - 12 - 06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三、承办机构及职责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

          阳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分局受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权。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立案调查

          1.立案审批

          阳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各县(区)分局(以下简称市执法队和各县(区)分局)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必须调查处理的,提起立案申请,制作《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责令改正决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但应当在实施后补办批准手续。

          3.调查取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调查取证包括: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员应当以裁量规则和基准为指导,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子提供有关定量证据。

          调查终结后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案件审查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三)告知和听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时,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对自由裁量适用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按照《阳泉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阳环发〔202117号)文件,调查终结后符合重大法制审核条件将案件材料提交生态环境执法进行法制审核。生态环境执法科在收到行政处罚送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情复杂的,经生态环境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五)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交局务会集体审议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裁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六)处罚决定信息公开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将相关信息录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并于7日内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或office365个人邮箱_皇冠365bet体育投_365bet外围中国或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七)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自送达日期算起,当事人未在15日内缴纳罚款,且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诉讼期满三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结案归档

          对于符合结案程序的案件要及时进行结案,并按照相关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使案卷管理规范化。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期限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救济渠道

          向阳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监督途径

          阳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各县(区)分局其行政执法活动受市局监督。

        主办单位: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网站维护:阳泉市环境信息与在线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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