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阳泉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对照《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公开如下信息:
1.组织机构。
2.政策法规。
3.行政职权。
4.通知公告。
5.工作动态。
6.财政预决算。
7.其他。
具体范围参见《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gj.bjhyqtwl.com/)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我局办公室查阅《目录》。
(二)编排体系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主动公开信息”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发布机构等内容。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请登录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gj.bjhyqtwl.com/)。
指定地点:阳泉市城区义泉街567号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506室)。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微信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产生后,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阳泉市城区义泉街567号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06室。受理时间:工作日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353—2880800;
传真号码:0353—2880880 ;
邮政编码:045000;
电子邮箱地址:yqscjbgs@126.com。
(三)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等有困难,需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帮助。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中点击“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当面提交申请的,个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通过信函或传真申请的,个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互联网申请的,个人应当上传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扫描件。
申请人如申请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特殊信息,需提供该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